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化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张超杰自愿以其所有皖JZB520号小型轿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告浙江大**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停止办理张**所有皖JZB520号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