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诉被告永**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屯民一初字第008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现已调解结案,原告吴**于201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永康市**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吴某某的屯溪区×××路×号××小区×幢×××室房屋采取限制过户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