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诉被告焦**、胡*、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因被告焦**、胡*对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需要进一步核实;并且双方当事人对北京中**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存有争议,需要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故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