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芜湖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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