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杭**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0元,依法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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