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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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