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滁州**有限责任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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