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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