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广**滁州分公司与被告滁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广**滁州分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省**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