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六安市**有限公司与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六安**民法院正在执行被执行**源有限公司,申请人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