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霍**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霍**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由原告安徽**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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