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限公司与被执行**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六安**民法院正在执行被执行**源有限公司,申请人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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