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霍**工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厂房、土地出让款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霍**工有限公司、李*在安徽省**区管委会厂房、土地出让款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