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戴**、徐**与宣城**限公司、宣城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戴**、徐**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宣城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戴**、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及孙**、戴**,被上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诸志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宣城市**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戴**、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戴**、徐**在本院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戴**、徐**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525元减半收取4262.5元,由上诉人孙**、戴**、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