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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限公司与汪开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4)郎民二初字第000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郎溪县老庄安置区建设项目位于郎溪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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