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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龙**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龙**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4)郎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龙**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璩金来、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安徽博**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龙**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龙**限公司在本院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龙**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1670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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