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开**任公司与中航建**有限公司、符**、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开**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建设开发(海**限公司、符**、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4)绩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开**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开**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开**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30元,减半收取14715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