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晓**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晓**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841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由宣城**民法院评估拍卖。除去宣城**民法院及广德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优先受偿案件外,已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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