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城市**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福**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福**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070745元及利息17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52074元、受理费1803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259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福**限公司现有厂房、土地、机械设备被另案查封,暂不能处理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