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宣**有限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7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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