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城飞**责任公司与宣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宣城飞虹钢结构**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宣城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42元工程款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997元,并承担执行费643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宣城飞**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申请人宣城飞**责任公司自愿放弃3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即总工程款为39万元;2、被执行人宣城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支付10万元工程款,余款29万元于2015年8月29日前还清,3、本案执行费由申请人自愿承担,并在第一笔款项中扣除。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前期还款计划,鉴于此,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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