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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楚**、宣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楚龙林、宣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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