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楚龙林、宣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李**与王**、宣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安徽宣**有限公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宣城市**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津**限公司与宣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冯**、王**、章*与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申请执行周*、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周益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周*、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津**限公司与宣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