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周*、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周*、孙*给付工程款67097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受理费738.5元。周*、孙*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孙*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Z1178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