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申请执行周*、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周*、孙*给付工程款67097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受理费738.5元。周*、孙*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1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孙*欠申请人汪**工程款67097元及利息,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周*、孙*负担。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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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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