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清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建设工程款51600元,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该款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作为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起诉。
本案原告吕**预交的受理费109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