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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安徽**十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清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建设工程款51600元,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该款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作为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起诉。

本案原告吕**预交的受理费109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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