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安徽省农垦厅垦建部、戴**、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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