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六安市**发有限公司、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六安市**发有限公司、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六安市龙王寺灵山宝殿防水总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承建的六**苏

埠镇横排头龙王寺灵山宝殿扩建项目中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按照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保证金1000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该保证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项德俊虚构苏埠镇龙王寺灵山宝殿扩建工程,以六**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张**签订防水承包工程,骗取其保证金100000元,后拒不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在本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后,现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告知我院。故本案不属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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