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诉被告安徽**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安徽**限公司在被告河北省**工程公司处的工程款35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限公司在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的工程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保全担保人丁**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村民组的林地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林地登记编号为:宣州林**XXXX第XX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