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袁**、曹**、曹**诉被告宣州区水阳镇银光村方联村民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袁**、袁**、曹**、曹**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袁**、曹**、曹**撤回对被告宣州区水阳镇银光村方联村民组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袁**、曹**、曹**撤回对被告宣州区水阳镇银光村方联村民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袁**、袁**、曹**、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