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津**限公司诉被告宣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津**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宣州区**民委员会办公楼**号、**号、**号、**号门面房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津**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宣州区**民委员会办公楼**号、**号、**号、**号门面房(查封期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