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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津**限公司与宣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津**限公司诉被告宣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津**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宣州区**民委员会办公楼**号、**号、**号、**号门面房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津**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宣州区**民委员会办公楼**号、**号、**号、**号门面房(查封期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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