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福建**总公司、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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