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六安市**程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3月23日,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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