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郎溪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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