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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