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黄海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友诉被告黄海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查明: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田**提供的黄**的送达地址,无法向黄**送达本院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田**提供的被告黄**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黄**应诉,经本院查证后田**仍不能提供田**的准确送达地址。故,田**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起诉。

诉讼费3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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