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叶集思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叶集思源**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李**(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六房权证字第1056××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叶集思源**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所提供的担保的李**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六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