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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工程**公司与安徽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六**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建设工程**公司以双方已经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管委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安徽莱**有限公司以六**建设工程**公司撤回本诉,且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4年3月12日、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安徽莱伊得光电**公司的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本诉原告六**建设工程**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安徽莱**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安徽莱伊得光电**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9890元,减半收取79945元,由本诉原告六**建设工程**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反诉原告安徽莱伊得光电**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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