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汪**等与安徽省**限公司、安徽省**限公司金寨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汪**、易厚英诉被告安徽省**限公司、安徽省**限公司金寨分公司、金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台**等三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台运祥等三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汪**、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30元,减半收取31415元,由原告台**、汪**、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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