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2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和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邹城市,本案应由山东**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程公司住所地和本案所涉工程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邹城市;且本案另一被告陈**因“爱家豪庭”工程长年在山东省邹城市工地施工。该案由山东**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因此,上诉人**程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8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