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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保法与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起诉称:2007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建住宅房,约定建房款为186000元,期间,原告又应被告要求,在原建筑上又加建了一层(俗称“炮楼”),增加的费用为9500元,被告实际共付款170000元,余款22500元未付。2007年10月,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办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承建住宅房后面的小房子,约定建房款为66000元,后原告实际花费材料费52505元,被告支付了40000元,在该合同中被告又有12505元未付。至今,被告共欠原告建房款38005元,原告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建房款380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答辩称:1、原告周**并没有在原来的建筑加建一层(俗称炮楼),按照原、被告约定,这个炮楼本身就作为一个附属结构,本身是存在的,不能作为加建一层。退一万步讲,如果原告给被告加建了一层,原告所主张的9500元也是没有依据的。2、2007年10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工程建筑协议,被告当时确实承建了住宅房后面的小房子。但是王**作为被告已经在小房子方面支付了4000元,远远超过原告所实际花费的材料费。原告主张的52505元不具有事实依据;3、按照2007年10月原、被告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被告确实尚结欠12505元。但是被告认为,原告周**违背当初的约定,没有给被告承建围墙以及场地,原告违约了。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被告自己造了围墙及场地,由此花费18000元。如果原告要主张16000元,应当先偿付被告自行垫付的围墙及场地花费。周**同时给被告的隔壁邻居胡**承建了类似的工程,但周**给胡**承建了围墙及场地。因此,周**没有给王**承建围墙及场地,属违约行为。综上,请求法庭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自愿放弃建房款18005元,尚欠20000元,被告于2008年8月30日前付款1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08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的,原告将有权申请法院一并执行以及追偿放弃的18005元。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18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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