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潘**、泉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以其已与潘**、泉州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