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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勇**限公司与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下称均**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下称勇**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二十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均**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王**,被上诉人勇**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的委托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岩**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岩**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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