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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下称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河**公司虽亦提起上诉,但未能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施**,被上诉人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对施友农诉讼请求的遗漏,且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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