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兴国浙丽**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国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兴国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退回上诉人兴国浙丽**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