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济南舜**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孟**与被告济**有限公司、被告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济**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是由济**委员会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且原告向济**裁委申请仲裁,经过三次开庭后,原告认为胜诉无望后向仲裁委撤诉,原告已经依据仲裁条款选择了仲裁解决争议,法院无管辖权,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与被告济**有限公司鲁商常春藤项目部签订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到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已向济**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撤回申请后,又以济南舜**限公司及山东**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两被告之间亦签订仲裁条款,原、被告之间争议应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由济**委员会解决,故本案不属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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