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诉被告济南**总公司、济南**总公司中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0元,由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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