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济南高**区居民委员会、山东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3月20日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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