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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润**有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1.00元,减半收取409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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