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裴**与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裴**与被执行人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8月2日审结,该案(2013)李*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于2015年5月6日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本金116758元及利息、诉讼费2665元。申请执行人裴**

被执行人蒲**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共收到案款人民币136900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执行费3100元由被执行人蒲**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李*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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