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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青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于建振诉被告青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建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45.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82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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